牙轮钻头检验规则

2019/09/07
1.出厂检验
钻头出厂检验项目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。“出厂检验”栏内打“√”的项目应进行全检;打“△”项目的抽样方法按GB/T 2828.1规定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,检验水平为Ⅰ,接受质量限(AQL)为6.5。
2.型式检验
2.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。
a)新产品投入批量生产后的第一批产品。
b)定型产品在结构、材料及工艺方面有较大改变。
c)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。
2.2在已检验的合格批中任意抽取1只钻头做型式检验,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。
3.判定和复验规则
3.1出厂检验,如有一项不合格,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。
3.2型式检验,如有一项不合格,应再抽检1只钻头;如仍有不合格项,则判定型式检验不通过。
钻头检验项目
序号
|
检验项目
|
型式检验
|
出厂检验
|
1
|
焊缝表面质量
|
√
|
√ |
2
|
连接螺纹
|
√ | √ |
3 | 钻头焊缝及流道系统的密封性能 | √ | √ |
4
|
钻头直径
|
√ | √ |
5
|
钻头的径向圆跳动
|
√ |
△
|
6
|
牙轮的高低差
|
√ |
△
|
7
|
牙轮转动情况
|
√ | √ |
8
|
型式试验
|
√ |
×
|
注1:“√”表示逐件检验,“△”表示抽样检验,“×”表示不检验。 注2:单牙轮钻头不做第1项、第5项、第6项。 |
钻头,牙轮钻头,三牙轮钻头,牙轮钻头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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